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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聞、報紙皆以大篇幅報導年代綜合台撤照事件
立委不分朝野皆抨擊NCC執法過當 違法濫權
在野黨立委甚至有人提出:是國民黨金秘書長買不下年代 得不到就毀掉它
而執政黨立委則說:整件事情 黑幕重重

簡單的一件撤照處罰案
卻又變打入無限的藍綠惡鬥迴圈中

此外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還指出
NCC提出的但書說 違反衛星廣播法就必須予以撤照的標準不明
究竟是違反一次 兩次 還是幾次 才必須撤照?
另外 別的電視台就沒有這樣的但書 這對年代綜合台是不公平的待遇
又 國民黨立委周守訓說 應該先累積警告 然後停播 最後才是撤銷執照
並且指出 其他電視台也有相同情況 卻沒有同樣開罰 有失公平

關於上述兩個說法 我必須說 這兩位立委 你們都錯了
年代綜合台在置入性行銷廣告這方面
已經遭罰高達49次
而今年2月換照時 NCC才提出換照的附決條件
就是剛剛提到的但書
爾後 NCC在7月時 也就是年代綜合台的執照到期時
發現在這段期間內 年代又有多次違規紀錄
也就是違反上面說的但書 因此決議"不予發放下期執照"

這跟立委說的 是完全不同的兩個途徑
立委提出的撤照流程 也就是警告->罰款->停播->撤照
是指該電視台仍擁有執照時 NCC的撤照處分過程
然而 年代綜合台實際上是"執照到期 經審核後不予以核發往後執照"
這部分的職權是NCC執掌無誤
而這部分也沒有相關法規規定NCC如何審核
因此 NCC提出但書 以該約定作為審核條件 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

反觀之 年代綜合台在執照尚未到期的期間 遭到NCC裁罰49次 卻從未被停播 或甚至撤銷執照
這部分我才反而覺得是NCC的疏失

再者 衛星廣播法中 對於處罰條例的訂定本就非常寬鬆 不明確
這代表職掌單位NCC有權利在"該條例的規範下".自行訂定較嚴格的標準不是嗎?
如果立委們覺得這樣不妥當 那就修法啊!

而至於戕害言論自由等論述
我就不再贅述
只簡單說
有線電視本身並沒有頻道稀有的特性
而此次開罰原由也非常明確 而且於衛廣法中就有提到"節目與廣告須明確區分"
並不是什麼懲罰不聽話的電視台 或是媒體整肅
甚至 大家都心知肚明
如果要整肅媒體 要懲罰不聽話的電視台
也不會輪到年代

這次NCC的撤照動作
不同於之前東森S台時 新聞局的定位尷尬 於法無據的情況
我相信即使訴諸行政訴訟 NCC理應站得住腳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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